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种类、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