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