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更新或者解除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