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完善气象灾害信息联络机制。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桥隧、码头、高速公路等单位或者管理机构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信息专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