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全量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公共数据。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汇聚的公共数据,应当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并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以服务接口等方式进行共享。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