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在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数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