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依法汇聚、共享、开放。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