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改革创新,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或者偏差,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