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依法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承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