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