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促进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开展基层社会治理;
(二)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
(三)组织开展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四)健全完善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预防、排查、化解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五)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辖区环境整治、街巷治理、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六)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完成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管理与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