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信访、城市管理、大数据应用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