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应当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的基层社会治理领导机构,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的人力物力资源,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