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室、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听取村(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