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室、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听取村(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