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薪资报酬保障体系,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给予体检、休假、应急工作补助等待遇。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