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畅通村(居)民对平安建设、社会风险防控化解、社会参与度、便民公共服务等评议评价渠道,评议评价结果作为相关部门业绩考核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