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村(居)民结构等实际配备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健全长效培训机制。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用工服务的指导,可以采取毕业实习、职业见习、志愿者服务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的多元化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