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