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推动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相融合,促进政府治理、社会参与与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