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依法组建维权、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

村(居)民根据兴趣爱好、职业专长等自主组织开展学习、健身、厨艺、园艺等服务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支持、配合所在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