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层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村(居)民依法组建维权、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村(居)民根据兴趣爱好、职业专长等自主组织开展学习、健身、厨艺、园艺等服务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支持、配合所在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