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层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社区服务配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居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