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层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体育、法律、人口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村(居)民养老、托幼、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