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各族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引导居民相互尊重、团结互助,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融、共乐和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服务与管理,推进法律法规与政策学习进宗教活动场所,强化教职人员爱国主义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指导宗教界增强依法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和谐宗教关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