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的基层建设、治理措施、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党委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居民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