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和执行,培养居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提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居)民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奖惩。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