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由村(居)民代表、户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引导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治理、矛盾纠纷调处和配合协助等事项的协商。

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建议,畅通渠道,引导村(居)民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