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层治理相关事务量化,实行积分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居)民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保障村(居)民全程参与积分制制度设计。建立以户为单位的村(居)民积分台账,根据积分实行奖惩。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