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完善执法条件,配备执法人员,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管理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法行使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以及对涉及本区域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