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明晰基层社会治理权责。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清单事项,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完成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承担。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