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规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鼓励驻地单位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服务设施,或者以免费、优惠等方式开放相关资源和设施。

基层社会治理场所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