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