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场所建设纳入县(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整合相关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方式,统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党群(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配备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