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