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加强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相互之间及其与辖区外的合作交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互通、生态环境保护共治、社会公共服务互惠共享、跨区域重大公共突发事件联控等基层社会治理区域协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