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加强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相互之间及其与辖区外的合作交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互通、生态环境保护共治、社会公共服务互惠共享、跨区域重大公共突发事件联控等基层社会治理区域协同。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