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