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