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公共厕所。原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改造。城市化粪池(旱厕)应当及时掏运。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