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水域沿岸(堤防)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等。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