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水域沿岸(堤防)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等。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