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新建小区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已建成小区应当由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规划建筑垃圾堆放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