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新建小区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已建成小区应当由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规划建筑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