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置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节能。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进行设置,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城市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特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不得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出现污损、断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涉及节庆灯饰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