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活动;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