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