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