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