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焚烧生活垃圾。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