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