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