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