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