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